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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與工傷

法律2.45W
職業病與工傷

工傷糾紛是由於在勞動關係中擬定為工傷所引起的糾紛行為,根據社保法及工傷保險條例,產生工傷糾紛時候可以通過以下方式處理:即勞動爭議仲裁、民事訴訟或協商解決。 要求仲裁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書面申請。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未經仲裁程序的,當事人不得直接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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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與職業病的差別

工傷包括職業病,職業病,是指公司、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的勞動者任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惹起的疾病。要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引》中所限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必須具有四個要求:

1、患病主體是公司、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

2、必須是在從事職業活動的經過中產生的;

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惹起的;

4、必須是國家公佈的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所列的職業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