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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標侵權產品如何處罰

商標2.14W

1、銷售商標侵權產品不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責令立即停止銷售、沒收、銷燬侵權商品、沒收、銷燬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非法經營額50%以下或侵權所獲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對侵權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可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
3、銷售商標侵權產品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金額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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