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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繳出讓金,契税

法律1.29W
補繳出讓金 契税
劃撥土地補繳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或相當於土地出讓金價款由購買方繳納,購買方應在交易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持房屋買賣合同、原房屋產權人的房屋所有權證及國有土地使用證或土地產權證明等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依據為《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租用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用發[1999]31號)規定) 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標準。   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租用房上市出售中有關土地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用發[1999]31號)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補交土地出讓金的計算公式為:   土地出讓金=住宅區片基準地價×10%×住宅用地容積率修正係數×住宅用地交易年期修正係數×上市房屋分攤土地面積。   (二)國有企業改制中原劃撥土地補繳出讓金的標準。   根據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等四部門《關於進一步加強土地資產管理,支持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通知》(浙土[2000]3號)規定,國有企業改制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採取出讓方式處置的,土地出讓金按土地評估確認價的20%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