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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違約金數額

法律2.42W
約定違約金數額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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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調整合同違約金,如何約定違約金的數額?

一、如何調整合同違約金在經濟合同中,當事人雙方通常會約定違約金,以制約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違約金的約定需要與合同相適應,約定過高,會給當事人造成壓力,約定過低,又難以達到威懾作用。當出現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守約方訴請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如果違約金數額與違約行為造成的損失差別過大時,當事人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進行調整。當違約金過分高於當事人的損失時,違約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給予降低。所謂“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是指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降低的標準以違約行為實際造成的損失為限。而違約金不足以賠償造成的損失的,守約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增加違約金,增加的數額以實際損失為限。增加違約金後,當事人不得再請求對方當事人賠償損失。調整違約金可以通過反訴或者抗辯的方式提出。即必須通過訴訟程序提出。二、如何約定違約金的數額(一)約定違約金的最高限額為違約部分的貨款或酬金的總額,這裏既包括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違約金,也包括延期履行合同的各種違約金。從法律上講,《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該法條對約定違約金的數額未作限制,允許當事人用約定違約金來彌補某些法定違約金過低的缺陷。這顯然不處利於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穩定,不利於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法律規定當事人通過協商,在法定違約金之上議定約定違約金是完全必要的。通過較高的約定違約金可以起到預防違約的積極作用。(二)但這樣的約定也不是無限制的,根據《民法通則》的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以及司法實踐中的慣例,將約定違約金的數額限制在違約部分的貨款總額或酬金總額之下較為適宜。但如果有關條例對違約金數額有特別規定的,應按特別規定辦。值得注意的是,這裏所説的對違約金最高數額的限制,不同於違約方對另一方的實際損失所做的賠償。(三)《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如一份購銷合同的貨款總值為5萬元,違約金為1萬元。如果由於供方未履行合同,使需方受到了6萬元的經濟損失。對此,違約的供方除支付1萬元的違約金外,還應賠償5萬元的經濟損失。(四)在司法實踐中,對具體合同的違約金條款進行認定時,應首先看其是否符合訂立經濟合同的一般原則性規定。即要看其是否有顯失公平、是否有脅迫或欺詐等情況的存在。如果屬於《合同法》中關於無效經濟合同規定的,則應認定該違約金條款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