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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針對按份之債的成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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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問一下針對按份之債的成立要件
我想問一下針對按份之債的成立要件
按份之債的成立,須具備以下要件:
1、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兩人或兩人以上
在多數人之債中,無論是債的一方當事人為多數,還是債的雙方當事人為多數,均可成立按份之債。當債權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權,當債務人為多數時,為按份債務。在按份之債中,可能是按份債權,也可能是按份債務,還可能既存在按份債權,又存在按份債務。
2、給付須基於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債的發生須基於同一給付原因,比如基於同一法律行為而發生債權債務。在特殊情況下,因債的移轉,如債權一部讓與、債務一部承擔,也可以發生按份之債。
3、債的標的為可分
即作為債的標的的給付,可以分為數個給付,而不損害其價值。當給付為物時,標的物須為可分當給付為行為時,此行為須可以分解為由數個人完成的行為。不可分的給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債。這裏的“不可分”,包括給付性質上不可分(如標的物在性質上不可分)以及因當事人約定給付不可分兩種情形。
4、當事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或負擔債務
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數個債權人依一定的份額享有債權,數個債務人依一定的份額負擔債務。如果在債的關係成立時,此份額不能確定,則在當事人之間只能成立共同債權或共同債務但是,當事人在債的關係成立後,如果通過協確定了各自的債權份額或者債務份額,這時也成立按份之債。
按份之債的成立,通常是基於法律行為而產生。如數人合買一座房屋,按約定的比例各自支付價金數人合夥經營一飯店,按約定的份額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