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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高新區(虎丘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法律2.93W
蘇州高新區(虎丘區)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
大興區集體土地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辦法

第一條為推進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工作,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關於發佈
<北京市房屋重置成新價評估技術標準>
  的通知》(京國土房管拆〔2003〕808號)等相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拆遷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包括建築物、構築物及其它附屬物和附屬設施設備),應依據本辦法,按照公正、公開、結合實際的原則予以補償。


第三條本行政區域內,拆遷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只針對地上物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第四條被拆遷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價以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確定。


第五條利用非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因拆遷造成經濟損失,符合下列條件的,給予500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停產停業綜合補助費。


(一)營業執照合法有效且執照上標明的營業地點為被拆遷房屋。


(二)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且能夠出具連續一年以上的納税憑證。


(三)拆遷時被拆遷房屋實際用於生產經營。


營業執照、納税憑證的合法性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税務部門的確認為準。


營業面積按被拆遷房屋實際建築面積60%予以確認,2009年2月19日區政府控違大會後建設完成且未取得規劃部門審批手續增建的部分不予認定,不作為確認營業面積的基數。


第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其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每平方米25元計算;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


第七條下列非住宅房屋一律不予補償補助:


(一)經土地管理部門認定為非法佔地的;


(二)經規劃管理部門認定為違法建設的;


(三)2009年2月19日區政府控違大會後建設完成且未取得土地、規劃部門審批手續的。


第八條2006年3月17日區政府控違大會至2009年2月19日區政府控違大會之間建設完成且未取得土地、規劃部門審批手續的房屋,本着鼓勵自拆的原則,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恢復地貌並經驗收合格的,可按照建築面積給予一定的拆除費。拆除費具體標準另行規定。


對不予補償補助的非住宅房屋,本着“先拆違、後拆遷”的原則,由建房人自行拆除並恢復地貌。不履行拆除義務的,由司法部門依法查處並追究相關人員法律責任。


第九條監察、審計等部門負責對非住宅房屋拆遷補償補助工作實施全程監督,對騙取補償補助款等違法行為,要追回非法所得,並依法追究當事人及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其它特殊情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1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