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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臨牀鑑定標準

法律2.37W
醫療臨牀鑑定標準
醫療過錯鑑定鑑定標準

醫療事故是特定的職業事故。斷定醫療事故,必須具備下列五個基本條件:


1、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是經過衞生機關考核、批准和承認的,有相應原資格、職稱和職務。


2、醫療事故的責任者,必須犯有醫療過失。


3、醫療事故必須是發生在診療護理服務活動和管理工作中。


4、給病人造成的不良後果,必須符合國務院1987年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方法》第二條規定的範圍。


5、危害行為和危害結果之間,必須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否則不能認定為醫療事故。


以上為醫療過錯鑑定標準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