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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充當保證人的,應如何承擔

法律1.6W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充當保證人的,應如何承擔
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充當保證人的,應如何承擔
保證人的保證責任問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擔任保證人而使保證無效的,原則上應根據過錯責任的大小;
結合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對於債權人明知保證無效而要求保證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承擔任何責任。
隨着市場經濟不斷髮展,有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利用自身的技術、專業知識、科研成果等對外開展有償服務;
收取一定的報酬,取得一定的經濟利益。這些單位除了財政撥款的事業經費以外,還有一些自己的收入;
有些事業單位還領取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實行企業化管理。因此,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保證責任也不能一概而論。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
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