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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無罪檢察院咋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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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無罪檢察院咋辦
檢察院不批捕是不是就無罪

首先得説明,逮捕的,肯定是要構成犯罪,但是構成犯罪,卻不一定都要逮捕。這是因為,逮捕的標準並不僅僅是是否構成犯罪,還有更關鍵的一點是這個人是否還有社會危險性。逮捕主要是針對採取取保候審等措施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才採取的強制措施。簡單地説,就是這個人放到外面去,還會不會繼續危害社會,會不會逃跑,會不會打擊報復證人或者串供等干擾刑事訴訟的正常進行。如果不會,那麼就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不用關在看守所;如果會,那麼對不起,就要逮捕你了。


這裏有人會問了,既然構成犯罪,那就統統都關進去,為什麼還要設置一道批捕程序,把人放到外面呢?原因很多,大致來説,一方面是監督公安機關的需要,公安機關可能把一些沒犯罪的人或者沒有羈押必要的人關進看守所,一關就是幾個月,嚴重侵犯人權,這就需要檢察院通過批捕程序進行監督。另一方面,因為一個人從被公安機關抓獲到被法院審判,有一個比較長的過程,而最後法院審判可能是無罪,也可能只判幾個月,而如果一直關押這個人,而結果法院判他無罪,又或者法院判的刑期比他關押的時間要短,那麼就比較麻煩了。比如關了他半年,法院只判他5個月的拘役,那他多服了一個月的刑,冤不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