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訴訟誰舉證歸誰辦理
一、民間借貸訴訟誰舉證歸誰辦理
2015年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民間借貸行為的舉證責任進行了規定:
1、出借人起訴時應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2、若僅僅根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已經償還了借款,則應該提供相應還錢的證據證明。
3、若僅僅依據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起訴要求歸還債款的,債務人稱該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則應該提供相關的證據證明。
4、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經審查現有證據無法確認借貸行為、借貸金額、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實。
二、民間借貸訴訟舉證需要哪些證據?
1、借款協議或借據。
2、借貸關係有擔保人的。有關擔保的證據。
3、借貸雙方交付、收到錢款的憑證。
4、債務人借款用途的證明。
5、債務人應當支付利息的證明。
6、無利息約定,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款經催告不還,債權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應有到期不還或經催告不還的證據。
7、債務人下落不明的,應有證明債權憑證真實性及清償債務的相關證據。
8、付款付息憑證。
9、其他證據。
一般情況下,民間借貸案件的原告是借據上的債權人。但在審判實踐中,由於當事人的不在意或者是不在乎,債務人在書寫借條的時候並未寫明借到誰的現金,債權人起訴到法院要求債務人償還借款的時候,有些債務人為了賴賬,就會以“我沒有向原告借錢,至於借條為什麼在他手上我也不清楚”的理由來進行抗辯。
在我國相關的民間借貸訴訟案件需要當事人進行舉證,這類舉證需要相關的債權人進行相關的舉證。我國的法律規定這類舉證辦理,根據相關的誰訴訟,誰舉證的原則進行辦理,合法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依法對這類債務進行追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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