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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可以離婚

法律2.83W
哪些情況不可以離婚
哪些情況不可以離婚
不可以離婚的情形有: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的;
    2、判決不準予離婚,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3、不能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者終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標籤:婚姻家庭 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