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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累犯的處罰

法律1.41W
對累犯的處罰

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對累犯的處罰,根據我國《刑法》第65條規定對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累犯的處罰要區分是一般累犯或特殊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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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累犯?對累犯應當如何處罰?

累犯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即一般累犯。關於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論處。累犯有三種法律後果:(1)根據《刑法》第65條的規定,應當從重處罰。(2)根據《刑法》條74打的規定: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3)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對於累犯不得假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