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單位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施工單位針對勞務分包管理制度
4.1.1 勞務分包商在選用之前,工程部門負責人應組織對勞務分包商進行評價,連續合作超過一年的每年進行一次評價。4.1.2 按公司管理範圍的劃分,工程部門負責勞務分包商的評價;區域公司、專業公司的工程部門組織本單位勞務分包商的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公司施工管理部一份,由施工管理部定期公佈合格勞務分包商清單(R-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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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分包商的管理
4. 5. 1 區域公司如使用未經充分評審、招標選擇的分包商,在施工過程中出現隊伍人員素質低下、管理能力差、無履約能力、對企業造成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的,將追究用人單位領導及有關人員的責任。
4. 5. 2 使用分包商應在合格分包商中選擇;條件具備的工程項目提倡按專業工種選用分包商(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有關部門規定),專業隊伍必須在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中選用或隊伍本身具有法人資格。不得使用“四無”隊伍(即:無資質、無營業執照、無法人或委託法人,無安全生產許可證);不得私招亂僱“馬路隊伍”,以免在發生糾紛時處理困難和形成違法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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