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級工傷保險待遇
4-6級工傷保險待遇是怎麼樣的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三十三條、三十六條、六十二條、六十四條規定,工傷職工鑑定為四級,五級、六級傷殘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規定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住院伙食補助費;
3、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安裝醫療器械的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規定標準支付;
4、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階段護理由用人單位負責;
6、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能力鑑定費;
7、以本人工資為基數,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為18個月,六級為16個月;
8、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為本人工資70%,六級為本人工資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所有費用。
計算一次性餐傷殘補助金的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二、請示工傷保險待遇規定是怎麼樣的?
工傷保險待遇申請,實質上就是我們日常中所説的工傷賠償申請,不要以為名字中加了“保險”二字就不敢申請。工傷保險是我國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購買的保險,用人單位沒有給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後,工傷賠償將由用人單位自己來承擔,因此勞動者可以放心地去申請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的申請:
1、申請主體:
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應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收到消息後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部門提交材料,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認定的,勞動者及其近親屬可以在自行到有關工傷認定部門進行工傷認定。
2、申請時間
我國工傷認定是有時間限制的,一旦超過了規定的時間,那麼就無法再申請工傷認定了,因此勞動者發生工傷後,待傷勢較穩定時應儘快到相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申請。只有進行了工傷認定申請,勞動者才能更好地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3、申請的地點
工傷認定的申請應當到勞動者發生工傷的所在地的工傷認定部門去進行申請。一般情況下,許多勞動者都背井離鄉在外打工,工傷發生後有人卻想着回到家鄉去申請工傷認定,這明顯是不合理的做法。在異地發生工傷,可以到異地的工傷認定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4、申請的費用
工傷發生後,勞動者可以申請的工傷賠償費用主要包括醫療費、護理費、交通食宿費、營養費、被扶持人生活費、輔助器費用、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和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
工傷賠償可以申請的費用不僅包括住院時的費用,還包括出院後的一些必要費用,因此並不是出院後用人單位就沒有責任再負擔勞動者的醫藥費了,勞動者出院後依然可以享有工傷賠償的相關待遇。
注:勞動者發生工傷後,有些用人單位一直拖延不為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者這時要注意時間的限制,必要情況下應自己去進行工傷認定申請,結果出來後,用人單位不願負擔工傷賠償責任的,勞動者可通過工傷認定的結果進行勞動仲裁或訴訟。
工傷發生之後,用人單位應該及時的申請工傷認定,但是得先將員工送往醫院治療,工傷申請,應該書寫申請書,還要提交醫院的醫療證明等文件,如果用人單位不幫助員工申請的,員工自己或者是其家屬可以在工傷發生之日起開始計算,一年時間內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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