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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攬合同中的賠償責任

法律2.53W
承攬合同中的賠償責任
承攬合同中承攬人的義務是什麼

1、按約定完成工作。承攬人應按合同約定的時間、方式、數量、質量完成交付的工作。這是承攬人的首要義務,也是其獲得酬金應付出的對價。承攬人應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親自完成約定的工作,未經定作人同意,承攬人不得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或依約定將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攬人就第三人的完成的工作對定作人負責。


2、提供或接受原材料。完成定作所需的原材料,可以約定由承攬人提供或由定作人提供。承攬人提供原材料的,應按約定選購併接受定作人檢查;定作人提供的,承攬人應及時檢查,妥善保管,並不得更換材料。


3、及時通知和保密的義務。對於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符合約定的,或定作人提供的圖紙、技術要求不合理的,應及時通知定作人。對於完成的工作,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攬人應保守祕密,不得留存複製品或技術資料。


4、接受監督檢查。承攬人在完成工作時,應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監督和檢驗,以保證工作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5、交付工作成果。承攬人完成的工作成果,應及時交付給定作人,並提交與工作成果相關的技術資料、質量證明等文件。但在定作人未按約定給付報酬或材料價款時,承攬人得留置工作成果。


綜上所述,企業通過簽訂承攬合同將部分產品委託其它企業定做,雙方建立的是加工承攬關係,這個和買賣關係不同。承攬合同中圍繞的是定做承攬服務,而買賣合同涉及物權的轉移。作為承攬人,獲得的報酬是承攬費用。作為定做企業,應該按照合同進度支付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