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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合同無效的主體

法律1.07W
宣告合同無效的主體
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的四種情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一第七條規定,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就已辦理結婚登記的婚姻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我國對於婚姻這方面,有規定法定結婚年齡,也規定不允許近親結婚。以上四種便是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既然結局是宣告婚姻無效,不如在一開始的時候就按照法律的規定,等晚點再開始這段婚姻,或者是不開始這段婚姻。這才是對自己負責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