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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賠償起訴書

法律1.96W
保險賠償起訴書
保險賠償訴訟
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規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應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備案,並按要求提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等有關材料。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到受理其失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用人單位應當為本單位的職工繳納失業保險費,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是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  綜上,雖然用人單位在訴訟期間為勞動者補繳了失業保險,但是已經超過了勞動者申領失業金的時間,因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用人單位仍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勞動者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