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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江人民法院執行局

法律3.21W
吳江人民法院執行局
請問吳江人民法院執行局和執行庭有什麼區別
  各級法院按照規定設立有相應的執行局,如高級人民法院執行局、中級人民法院執行局、基層人民法院執行局,屬於人民法院的內設機構,然後根據法院的自身情況,可以在執行局下設立執行庭,如執行一庭、二庭等。 ? 法院執行局與執行庭合署辦公,為人民法院內設執行機構是對判決結果的執行機構。其主要工作職責是根據級別管轄,執行本院一審民事、行政判決、裁定、調解書、民事制裁決定以及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執行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執行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和調解書;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關於追償債款、物品的債權文書;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執行上級法院指定執行的案件,執行受託執行案件,辦理受託及委託執行案件的相關事宜,負責對下級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監督、指導和協調,辦理下級人民法院或利害關係人申請複議的案件。 ?? 執行庭是法院的一個組成部分,其行為即是代表法院進行,所以如果説是法院對判決行進行強制執行,那麼只能是執行庭來作出。但是這個組織機構存在的合法性是有問題的,因為法院不是執行機關而是審判機關,只適用法律。當然廣義的法律執行也包括法律適用,但這裏強調的是狹義的執行,以區別於審判活動。既然法院不執行法律,那麼法院作出的作為非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判決肯定也不能由法院執行了,因為非規範性法律文件與規範性法律文件(即法律、法規)在性質上都是法。鑑於此,便將執行庭從法院中獨立出來成立執行局專門負責強制執行法院判決。從性質上説,執行局應該屬於行政機關。 以上是吳江人民法院執行局和執行庭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