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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局執行期限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應當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執行爭議協調期間。

法院執行局執行期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