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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人員是否是刑訊逼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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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人員是否是刑訊逼供罪
監察委人員是否是刑訊逼供罪
監察委人員會構成刑訊逼供罪。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
第三條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屬於“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一) 證據所證明的事實不構成犯罪的;
(二) 僅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而無其他證據印證的;
(三) 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和無罪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重大矛盾且難以排除的;
(四) 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的供述存在重大矛盾,且無其他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的;
(五) 沒有直接證據,而間接證據不能相互印證的;
(六)證明犯罪的證據中,對於採取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依法予以排除後,其餘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有犯罪事實的;
(七) 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犯罪主觀方面要件的;
(八) 雖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但無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該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九) 其他不能證明有犯罪事實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