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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主體

法律2.67W
刑訊逼供罪主體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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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訊逼供罪的犯罪主體是誰

刑訊逼供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是行為人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利用職權進行的一種犯罪活動,構成這種主體要件的只能是有權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人員。

根據刑法第94條的規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包括刑事訴訟過程中具有偵查、
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單從法律規定來看,刑訊逼供罪的主體範圍很抽象,從抽象的語義層面分析,這樣一個概念的內涵、外延是明確的,但是現實社會中的實際情況卻十分複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