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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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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再審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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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受理上訴案件期限

  民事上訴期  民事判決十五日,民事裁定十日。  刑事上訴期  刑事判決十日,裁定五日。  行政上訴期  行政判決十五日,裁定十日。  期限的最後一日為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的,該期限順延至法定假日或休息日結束後的次日。  涉外期間的特殊規定:答辯期、上訴期(不分判決與裁定)、訴前財產保全的起訴期都是30天,且答辯期與上訴期可以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