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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勞動法帶薪病假規定

法律1.02W
深圳市勞動法帶薪病假規定
勞動法如何規定病假
確定病假工資的基數: (一)勞動合同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確定的標準高於勞動合同約定標準的,按集體合同(工資集體協議)標準確定。 (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均未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職工代表通過工資集體協商確定,協商結果應簽訂工資集體協議。 (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假期工資的計算基數統一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資的70%確定。 按以上原則計算的假期工資基數均不得低於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確定工資基數後,還要知道計算中的分母是計薪日,而不是統一的20.92。 計薪日是指國家規定的制度工作日加法定休假日。 日工資的計算方法:根據《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1月3日勞社部發[2008]3號)的規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2008年1月1日之後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工傷假工資:職工因工傷,在醫療期間,工資照發。 產假工資:女職工產假(包括流產假)期間工資照發,並且不得在女性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