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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收養條件有哪些

法律2.11W
特殊收養條件有哪些
特殊收養的收養條件具體有哪些
繼父(繼母)收養繼子女 《收養法》14條規定:“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4條第3項、第5條第3項、第6條和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 根據這一規定,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可不像一般收養中那樣受下列條款的限制: (1)被收養人——不滿14週歲 (2)被收養人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3)送養人是——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4)收養人是——①年滿30週歲 ②無子女 ③有撫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④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⑤只能收養1名子女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婚姻法》27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繼父或繼母對繼子女的撫養教育不是法定義務,它是以自願為前提的。一旦形成這種撫育關係,孩子就會與生父母和繼父(母)形成雙重的父母子女權利義務關係。當生母(父)先於繼父(母)死亡時,或繼父(母)與繼子女在日常生活相處時,往往會因雙重權利、義務界限的不明確而發生繼父(母)對繼子女推諉責任的糾紛。因此,收養法允許繼父(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並在條件上作出了上述放寬性規定。對孤兒、棄兒或殘疾兒童的收養 這裏的棄兒是指,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收養法》8㈡規定:“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1名的限制。” 收養孤兒、棄兒或殘疾兒童的行為,具有援助弱者的人道主義性質,所以,國家鼓勵這種收養。因此,只要收養人確實具備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無論其是否有子女,都可以進行收養。 但是,有配偶者應夫妻共同收養;無配偶的男性收養,仍須有40週歲以上的年齡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