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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縣老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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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清縣老工傷待遇
大連老工傷待遇的參考依據是什麼

退休後享受退休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即:不再享受工傷待遇。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第一款(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老工傷,目前缺乏準確的概念定義,在工傷保險實務中,一般理解是將發生在1996年10月1日《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實行以前的工傷統稱為“老工傷”.事實上,這理解也存在偏差。筆者認為,恰恰是這個用詞導致了人們對於“新”“老”工傷的劃分,進而導致了對於工傷政策適用的爭議。“老工傷”的規範定義應該是“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的工傷人員”,這意味着不僅1996年10月1日以前,就是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生效後,因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發生工傷後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獲得相關待遇的人員,都可以稱為“老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