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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棄協議調解書

法律2.02W
放棄協議調解書
調解書

調解書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以調解協議為主要內容的法律文書。民事訴訟法第98條規定,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製作調解書的目的是為了明確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同時也表明人民法院對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予以認可。因此,法律規定,人民法院通過調解活動,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應制作調解書。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法律規定不需製作調解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0條的規定,不需製作調解書的案件有:


(1)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2)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


(3)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4)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對於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調解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蓋章。履行完上述法律手續的調解協議與生效的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調解書由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的格式依據調解協議的內容製作。調解書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首部——包括製作調解書的人民法院的名稱、案件的編號、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基本情況、案由等;主文——包括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的結果,該部分為調解書的核心部分,要求寫得具體、明確,尤其是調解的結果部分,以避免當事人在履行調解書時發生爭議;尾部——包括案件審判人員、書記員的簽名、調解書的製作時間和人民法院的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