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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和解和開庭

法律1.61W
勞動仲裁和解和開庭
勞動仲裁的開庭和裁決規定有哪些

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


第三十二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三條 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迴避,當事人也有權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提出迴避申請: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裁決的;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迴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


第三十四條 仲裁員有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情形,或者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解聘。


第三十五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第三十六條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勞動仲裁委員會一旦接受了仲裁申請會在接受之日起五天之內書面通知當事人,一旦申請人接受到了書面的提通知,那麼沒有正常的理由是不能缺席仲裁的。而如果仲裁員與當事人有親屬關係或者是有利害關係,那麼仲裁員是要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