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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聘禮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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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關於聘禮分割
新婚姻法 見面禮有什麼規定

男女朋友分手後,贈與的貴重禮物和大額的金錢是否可以要求返還,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主要在於認定其所給付的禮物的性質,是否屬於贈與。我國《合同法》第185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民法通則》第72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財產,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起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男女雙方在戀愛期間或見面時雙方父母的金錢和物品的給付,屬於贈與合同,贈與物的所有權自交付時起轉移,受贈方成為贈與物的所有權人,一般不予返還。


結婚前,有的地方要求女方到男方家裏“認親”,取得男方親戚朋友的認可,按照傳統習俗會男方親戚會給一些“改口費”“認親費”,然後大家在一起就會開始商量什麼時候結婚這樣的事,但也不是馬上就要結婚。像這些親戚給的錢,從婚姻法角度,即便到時候沒有結婚,女方也是不用還的。


戀人之間相互往來為培養雙方之間的感情交流而贈送的物品或是支出金錢的消費活動,是愛情甜蜜的見證,一般屬於贈與性質,雙方可以不予以返還。但貴重的珠寶首飾,以締結婚為目的給付的金錢應是彩禮,按照《婚姻法》關於彩禮返還的相關規定來調整,如果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可以要求退回彩禮,必要時可以到法院起訴。


因此,若起訴要求男方返還見面禮這一訴請可能不能得到支持,由於其主要是發生在日常開銷中的贈與行為,不具備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彩禮性質,故適用贈與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單方給付合同,主要受《合同法》調整。


綜上所述,見面禮只是我們國家比較傳統的習慣上的行為而不能夠成為法律上固有的活動被嚴格規範,但是我們仍然可以通過婚姻法對於結婚程序上的金錢糾紛來處理,如果案情比較複雜建議讓律師介入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