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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拿結婚證的婚姻算事實婚姻

法律2.81W
沒拿結婚證的婚姻算事實婚姻

同居,是指兩個相愛的人暫時居住在一起,現一般用於異性之間。同居跟結婚不一樣,結婚是獲得了法律的承認的夫妻關係,是不可以隨便解除關係而必須要通過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認的一種行為,也沒有任何法律保障。在同居期間男方和女方可以隨時提出分手終止關係。在我國現行法上,非法同居分為無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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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十年沒有結婚證算事實婚姻嗎

大眾比較熟悉的老少戀,應該就是某霆鋒的爸爸了吧。已經80多歲了,居然還與一個30多歲的“小姑娘”戀愛。從新聞媒體的報道中可以知道,這對“老少戀”在一起已經超過了十年,可以説是非常不容易的。但是他們卻一直沒有辦理正式的結婚手續,都是以男女朋友的關係陪伴彼此。其中我們知道某賢是香港人,對於香港那邊的結婚規定我們暫時不討論。而女方屬於上海人,我們姑且按照內地的規定來分析一下他們之間的關係,看看是否可以受法律的保護。

某賢和女友是2005年在一起的,而之後雖然也有同居的時候,但實際並未辦理過結婚手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發布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自1994年2月1日後,只要未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其婚姻關係一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2004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稱解釋(二))實施前,未登記的男女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可以按解除非法同居關係處理。

所以説,某賢和女友的關係如果放在內地的話,是無法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因為他們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時間實在1994年2月1日之後,並且雙方一致也只是以男女朋友的名義存在,並非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所以此時只能按照同居關係來進行處理。即使女方在內地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也只能按照非法同居關係來處理。不過有的人也認為雙方都在一起十多年了,難道還不能自動建立夫妻關係嗎?要注意,我國並不存在自動結婚這一情況,男女要成為合法夫妻的,就只能按照規定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同時領取到了結婚證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