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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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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法院管轄

企業為了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商業祕密,可以在員工入職或者離職時,與員工簽訂競業限制協議,並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那麼,在該競業限制協議中是否可以約定管轄法院呢?本站網小編為你詳細講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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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祕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係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係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