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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認定的管轄

法律2.41W
工傷認定的管轄
工傷認定的管轄問題
第十三條 工傷認定由用人單位參保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職工在參保地之外發生事故,參保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委託事故發生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受傷職工未參加工傷保險的,本市用人單位由註冊地或住所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市外用人單位在本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由生產經營地區縣(自治縣)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工傷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