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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管轄法院

法律1.14W
刑事訴訟管轄法院
刑事訴訟的優先管轄,刑事訴訟的移送管轄法律規定
一、刑事訴訟的優先管轄《刑事訴訟法根據》第25條規定:“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審判。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這表明,幾個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如被告人數個犯罪或同一犯罪不同情節分散於幾個同級法院管轄區內,哪個法院最先受理了起訴,一般應當由其審判,此即優先管轄,以使案件得到及時處理。只有在必要的時候,才可以將案件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二、刑事訴訟的移送管轄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解釋》第17條規定:“兩個以上同級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轄。尚未開庭審判的,在必要的時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審判。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應當在審限內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爭議的人民法院分別逐級報請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主要犯罪地即最嚴重或影響最大的犯罪或犯罪情節所在地,如果由這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審判將更有利於訴訟順利進行、更有利於核實證據材料和查明事實、準確處理案件或者便於對羣眾進行法制教育的,就可認為有移送主要犯罪地法院審判的必要。但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在移送案件前,必須先與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協商並徵得其同意,受移送法院接受移送後,不能再將案件移送其他同級人民法院,確需移送的,應報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