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

交通事故訴訟管轄法院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選擇哪一個法院進行訴訟,這不僅關係到當事人訴訟成本(包括交通費、住宿費等)問題,而且關係到賠償標準的適用問題。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按照受訴法院的賠償標準計算。因此,選擇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進行訴訟顯得至關重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9條的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理應適用前述法律的規定。然而,究竟是選擇侵權行為地法院還是選擇被告住所地法院作為交通事故案件的受理法院。對此,本律師通過代理大量的交通事故案件,總結出如下幾點經驗供大家參考:

首先,確定可供選擇的管轄法院。例如:A某(鄭州人)在鄭州被B某(上海人)駕駛的大貨車(車主為B某)撞傷。在該案中,A某即可選擇在鄭州(侵權行為地)法院起訴也可選擇在上海(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

其次,比較具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的賠償標準。在上述案例中,A某可對鄭州和上海兩地所適用的賠償標準進行比較,看看哪個地方的賠償標準更高。

最後,結合自己的訴訟成本,選擇有利於自己的管轄法院。同樣根據上述案例,A某在選擇管轄法院的時候,必須綜合考慮到上海法院起訴的訴訟成本問題,如果上海的賠償標準遠遠高於鄭州,則可選擇在上海法院起訴;如果上海的賠償標準和鄭州相差不大,則可選擇在鄭州法院起訴。

由此可見,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當事人在選擇具體的管轄法院時,要綜合考慮自己的訴訟成本和受訴法院的賠償標準等問題。如此,方能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