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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指定管轄

刑事訴訟法指定管轄
律師解析:一般有兩種處理方法:
一是在對該案件偵查終結後,將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由該公安機關移送相應的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二是被指定立案偵查的公安機關報請其上一級公安機關與該市中級法院協商後,中級法院指定該市基層法院管轄;並通知與中級法院對應的市檢察院,市檢察院再通知相應的基層檢察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