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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修訂

法律1.02W
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修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六大亮點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修訂”的解答如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六大亮點如下:

1、延長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

2、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

3、仲裁管轄體現了合同履行地優先的原則;

4、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

5、減輕了當事人經濟負擔;

6、減輕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加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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