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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還未續簽

法律1.5W
合同期滿還未續簽

新員工入職到新的單位時候,需要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簽了才保障自己的勞動關係的合法性,要是自己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自己的權益就可能會受到公司的侵犯。《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當事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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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後可以視為自動續簽嗎




    該情況是否視為續簽有待商榷。事實上,在《勞動法》頒佈後,對於勞動合同是否採用書面形式的討論一直在進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16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從該規定可以看出:在司法上,已確認雙方的勞動關係不是勞動合同保護下的勞動關係,而是一種事實勞動關係。這種事實勞動關係與一般意義上的事實勞動關係不同在於,勞動條件是以原勞動合同的約定為基礎的。



    在《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公佈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清理結果的通知》(勞社部發[2007]41號)確認廢止了7件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擬修訂5件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現行有效52件勞動和社會保障規章。雖然《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因級別較低沒有列入修訂範圍,但該文件第14條規定卻與《勞動合同法》第10條相沖突。



    《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關係的確定,是以簽訂勞動合同為唯一標準。雖然許可雙方在勞動關係建立後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但對於超過這一時間是以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為代價的。



    在《勞動合同法》相關條款約束下,勞動合同到期未續訂勞動合同,雙方仍然存在的是事實勞動關係,而不具備視為續簽勞動合同的基礎,除非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在勞動合同到期後,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要求,視為按本合同期限及勞動條件續簽一次。”但要特別指出的是,這種續簽只能適用一次。在2008年後,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二次到期後,在職工未書面確認再續簽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原勞動合同約定:“第二次或者以後勞動合同到期後,任何一方未提出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要求,視為按本合同期限及勞動條件再續簽”為無效條款),用人單位按續簽勞動合同處理雙方的勞動關係,將承擔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每月(無1個月的過渡期)支付雙倍工資的代價。



    一般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合同都是有一定的合同期限的,在合同到期之前,雙方有權力和義務對是否需要進行下一個合同期的續簽進行商討。員工可以提交商務合同到期續簽申請書,將自己的在這期間的工作成果以及下一步的工作計劃寫入其中公司將會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