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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批覆的時效

法律2.71W
徵收土地批覆的時效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為,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為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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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批覆的有效期是多久

政府徵地以後,連續三年對該地進行閒置,且沒有實施徵地補償的安置方案。而依據我國的法律規定,在農用地專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者用地行為,批准文件自動失效,所以本案中的徵地批覆文件早已失效。

相關法律:

《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十九)嚴禁閒置土地。農用地轉用批准後,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徵地或用地行為的,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已實施徵地,滿兩年未供地的,在下達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時扣減相應指標,對具備耕作條件的土地,應當交原土地使用者繼續耕種,也可以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耕種。對用地單位閒置的土地,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國土資源部關於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

(十四)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批准文件有效期兩年。農用地轉用或土地徵收經依法批准後,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准文件自動失效;兩年內未提供給具體用地單位的,按未供應土地面積扣減該市、縣下一年度的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國家或者是政府如果進行土地徵收的,除了需要國務院或者是省級人民政府做出土地徵收批覆的決定之外,進行土地徵收的當地的政府機關還需要對被徵地的使用權人進行徵地補償,補償其土地補償費、地上附着物補償費、青苗補助費等,如果有房屋拆遷的還需要進行拆遷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