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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報告書

法律2.05W
延長偵查羈押期限報告書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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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長拘留期限報告書應當由誰批准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第二款又規定,“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據此,延長拘留期限必須符合法定條件。

第一,法律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特殊情況”的規定不明確。實踐中對於應當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大都以所謂的“特殊情況”為由延長了一日至四日,甚至有些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認為,一般案件拘留後只要在七日內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就不算程序違法,從而忽視了三日內提請批准逮捕的規定,致使在拘留後三日內提請的案件很少。

第二,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在理解上出現偏差。司法實踐中,在適用該款時存在着以下一些問題:一是隻要是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犯罪嫌疑人,不管是否符合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就將提請批准逮捕時間延長至三十日;二是有些嫌疑人雖然符合“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條件,但公安機關所取證據已達到逮捕的要求,本來在七日內就可以提請批准逮捕,卻故意拖延至三十日再向檢察機關提請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