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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的條件

法律3.03W
變更合同的條件

合同糾紛訴訟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合同當事人的請求,在所有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合同爭議的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一系列法律關係的總和。 合同糾紛的內容涉及到合同本身內容的各個方面,糾紛內容多種多樣,幾乎每一個與合同有關的方面部會引起糾紛。而合同糾紛從本質上説是一種民事糾紛,民事糾紛應通過民事方式來解決,如協商、調解、仲裁或訴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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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合同應滿足哪些條件

(1)原已存在着合同關係。合同的變更是在原合同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雙方的協商,改變原合同關係的內容。因此,不存在原合同關係,就不可能發生變更問題。對無效合同和已經被撤銷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對可撤銷而尚未被撤銷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不經人民法院或仲裁
機關裁決,而採取協商的手段,變更某些條款,消除合同中的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的現象,使之成為符合法律要求的合同。合同變更,通常要遵循一定的程序或依據
某項具體原則或標準。這些程序、原則、標準等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合同訂立後約定。

(2)合同的變更須依據法律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合同的變更可以依據法律的規定產生。例如,《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對行為內容有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合同變更主要是通過當事人雙方協商而產生的。明確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變更合同”。

(3)合同變更必須遵守法定的方式。各國法律為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利益,預防和減少不必要的糾紛,對變更合同規定了一定的方式。法定的變更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必須遵循的,如未遵循這些法定方式,則當事人即使達成了變更合同的協議,也是無效的。

(4)必須有合同內容的變化。依據傳統民法,債的變更有要素變更和非要素變更的區別。要素的變更是指債的標的的變更,如將買A物變為買B物。而非要素的變
更,則是指合同標的以外的有關數量、履行期限、地點、價款等各種條款的變更。合同的變更是指非實質性的條款的變更,換言之,這些條款的變更並不導致原合同
關係的消滅和新合同關係的產生。
但合同在變更以後,儘管沒有在內容上發生實質性變化,但畢竟有一定的變化,因此可以説合同的變更使合同關係保持連續性,但很難説具有同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