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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關係與勞動關係

法律1.67W
聘用關係與勞動關係
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



(2005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近一個時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時因雙方勞動關係難以確定,致使勞動者合法權益難以維護,對勞動關係的和諧穩定帶來不利影響。為規範用人單位用工行為,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穩定,現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