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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誣陷曠工

法律2.41W
公務員被誣陷曠工

勞動關係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產生的法律關係。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而勞動關係的認定其實是一個大課題,不僅涉及到如何根據構成要件對當事人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係作出認定,還涉及到勞動關係與勞務關係等其他用工關係以及承攬關係等其他法律關係的比較和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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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個同事是個公務員,諮詢下公務員曠工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准參照本法進行管理。”根據這一規定,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公人員)曠工的,應當參照《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公務員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公務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予以辭退。

  第二,對於沒有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非參公人員)因曠工解除聘用合同的問題,應當按照2002年7月3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人事部關於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中“規範解聘辭聘制度”的規定處理:“受聘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據此,受聘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聘用單位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