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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單位上班三年沒有籤合同

法律2.49W
在單位上班三年沒有籤合同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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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三年單位沒有籤合同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存在勞動關係,而且超過1年,用人單位仍然不與勞動者籤合同,那麼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且勞動者建議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申請雙倍工資賠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