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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性股東轉讓協議

法律1.07W
隱性股東轉讓協議

合同的訂立又稱締約,是合同雙方動態行為和靜態協議的統一,它既包括締約各方在達成協議之前接觸和洽談的整個動態的過程,也包括雙方達成合意、確定合同的主要條款或者合同的條款之後所形成的協議。合同一般都是雙方的法律行為,只有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説訂立合同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不論以何種方式訂立協議都必須經過要約和承諾這兩個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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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義股東和隱性股東的區別是什麼

隱名股東也叫實際投資人,是指依據書面或口頭協議委託他人代其持有股權者。我國的《公司法解釋三》使用的是“實際出資人“的稱呼,與其相對應的概念是“名義股東“或“顯名股東“。隱名股東在公司章程、股東名冊、或其他工商登記材料中記載的出資人或股東是別人的姓名。

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協議的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名義股東依照形式主義原則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

由於形式要件的缺失,實際出資人雖然符合成為股東的實質要件,但其並不能當然獲得法律認可的股東地位,即使實際出資人不是法律規定的受到限制的主體。其與公司形式上沒有任何關係,相互之間既不享有權利也不承擔義務。這是由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股份公司的公眾性決定的,實際出資人要為自己的選擇付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