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補充協議的效力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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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補充協議的效力是什麼
合同補充協議,顧名思義,是指當事人對於原合同中的內容沒有約定、約定不明確或者雙方協商一致對某些內容作出變更而補充達成的協議,目的在於通過書面協議方式彌補原合同中存在的漏洞或者作出變更。因此,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屬於主從關係,補充協議依賴於原合同而存在,法律上視為對原合同的補充與變更。當補充協議與主合同約定發生矛盾時,應以簽訂時間在後的補充協議約定條款為準,但主合同明示約定不能變更的除外。從協議效力層面上説,合同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相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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