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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報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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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申報通知
共益債權應當由債權人申報怎麼申報?
共益債務是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發生的,包括以下五方面的內容: (1)因繼續履行尚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破產管理人基於債務人財產價值最大化的考慮,有權決定繼續履行在破產程序開始前已經訂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因此,繼續履行未履行完畢的雙務合同而產生的債務屬於共益債權應向管理人申報。 (2)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產生的債務。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第三人行為符合無因管理的要件時,債務人作為受益人需要對此作出償付;債務人行為符合不當得利的要件時,要將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人。這兩種債務在破產程序中屬於共益債務。 (3)為繼續營業產生的債務。為使債務人財產保值增值或者出於重整考慮,破產企業要繼續營業。在營業過程中發生的工人工資、社會保險費以及由於營業產生的其他債務均屬於共益債務。 (4)破產管理人或相關人員因在執行職務中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需要賠償發生的債務也是共益債務。 (5)債務人財產到人損害產生的債務。因為債務人財產自身的原因而給他人造成了人身或財產的損害時,債務人要承擔的賠償責任屬於共益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