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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已知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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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已知債權人
公司減資時未通知已知債權人,公司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
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告通知義務系針對公司做出減資決議時的未知債權人。上述直接通知義務系針對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時的已知債權人 為了保障債權人的權利,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公司法同時明確規定了公司減資的法定程序和限制。即,及公司債權人此時享有的相應權利救濟途徑,債權人喪失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及時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權利,此時公司的減資行為對該等債權人應不具有對抗效力。公司減資未通知債權人的。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