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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協議糾紛案件原告應該怎麼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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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協議糾紛案件原告應該怎麼舉證
口頭協議糾紛案件原告應該怎麼舉證
口頭協議產生糾紛,在協商解決階段,利益受損方的證據蒐集是關鍵。
所以,口頭約定一旦訴至法院,主張方要提供當時發生合同約定行為的證據,這類案件由於證人證言的隨意性很大,很難予以採信,這時就需要主張方提供當時履行合同時的間接證據,雙方履行口頭合同時,往來的傳真、電子郵件、票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
針對口頭協議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要慎重選擇合同相對人,並着重考察其誠實信用狀況,並對其進行資產考察;
二是應該找雙方共同的親戚或是毫無利害關係的第三人,在三方都在場的情況下進行口頭協商;
三是如果發現對方有可能在日後履行合同中發生困難,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人;
四是合同履行期間,也要及時關注對方的動態,並留下相關證據;
五是對涉及重大利益的合同,最好採用書面形式簽約,以此來規避潛在的道德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