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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離婚房產分割原則

法律2.28W
最新離婚房產分割原則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為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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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房產分割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是憲法原則,也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對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都有平等的所有權及處理權。表現為: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2、保護婦女、子女權益原則

整體來説,我國目前婦女的經濟狀況仍較男性差,為保證婦女不因經濟問題影響離婚權利的行使,不因離婚而出現生活水平的嚴重下降,甚至導致生活困難情形的發生。在離婚財產分割中,應做出傾向於婦女權益保護的裁決。另外,為保障下一代的健康成長,不致使他們在父母離婚後生活水平的急劇變化,在分割共同財產時應對直接撫養小孩的一方進行傾斜照顧。

3、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由於一方過錯引起的離婚案件,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照顧無過錯的一方。所謂過錯,是指一方有通姦、姘居、重婚、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行為。一方的過錯行為給另一方帶來極大的身體及心理傷害,也嚴重破壞了夫妻情感。在做離婚財產分割時,無論是無過錯方主動要求離婚,還是被起訴要求離婚,都應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得到照顧泌彌補其所受到的身心傷害。

4、有利生產、生活的原則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考慮是否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首先,不得破壞財產的使用價值和經濟價值。其次,要儘量使分割後的財產一如既往地保持其功用。如對一方工作、職業需要的工具、圖書,應分割給需要的一方;對有特殊價值的財產,分割時應考慮其來源;對共同經營、承包的項目,應分割給有經營能力和經驗的一方。對生活必需品侵害時,要考慮當事人、子女的實際需要。

5、尊重當事人意願原則

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當尊重當事人意願,夫妻雙方可以對共同財產的分割自由協商處理。自由協商的前提,應使雙方處於無任何外來壓力的情況下做出。自願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表現是,夫妻共同財產可以是一方多分,另一方少分,甚至是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由一方享有。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由正文我們可以知道,在沒有取得房產證的情況下申請離婚,法院會對此房產不予處理,在判決結果中也暫時不會涉及到此處房產。但並不代表沒有解決辦法,在取得房產證後,如果雙方就此房產沒有達成一致,同樣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此房產部分的財產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