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遺囑和自述遺囑的順序
法律2.49W
遺產繼承是指生前享有財產因死亡而轉移給他人的死者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財產為遺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被繼承人的合法遺囑承接被繼承人遺產的人為繼承人;繼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遺囑享有的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就是繼承權。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為如下四種:遺囑繼承、遺贈、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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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口頭遺囑”?
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7條第5款的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根據該法條的內容,口頭遺囑是指遺囑人(被繼承人)因存在危急情況,所以在兩名以上的見證人的見證下,通過口頭陳述的方式按照其遺願對遺產作出處分的行為。顯然,口頭遺囑與代書遺囑及錄音遺囑一樣,都是需要有見證人在現場見證,但口頭遺囑的載體卻是遺囑人(被繼承人)的口述內容。鑑於口頭遺囑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故法律又要求遺囑人(被繼承人)在危急情況解除後,如果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便無效。國內關於口頭遺囑的案例是十分少見的,依據通説,“危急情況”一般是指遺囑人(被繼承人)在遇到諸如戰爭、突發性自然災害、患重病頻臨死亡等危急情況,而無法以其他方式訂立遺囑的情形下,才可以使用口頭遺囑。現實中,發生戰爭的機會不大,大規模的破壞性自然災害也不常發生,因而較常見使用口頭遺囑的情況,是發生在患重病的當事人之中。不過,患重病的當事人在訂立口頭遺囑時已頻臨死亡邊緣(否則不屬於危急情況),其神志是否清醒,表達是否清晰,是如何在危急情況下安排見證人的,及見證人能否真確理解遺囑人(被繼承人)的遺願等,都會受到嚴重的質疑。故建議,遺囑人(被繼承人)在危急情況發生前,就應當對遺囑的事宜作出處理,並儘量使用代書遺囑或公證遺囑的方式訂立。否則,就可能會因為口頭遺囑的巨大法律風險問題,影響到遺囑人(被繼承人)的遺願能否得以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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