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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合同主體

法律1.1W
借貸合同主體
如何確定借貸主體

1、夫妻一方參與簽訂借款合同,能否將夫妻雙方均作為借貸主體參加訴訟?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理中原則上應當按照合同相對性原則,根據合同簽訂方或合同法律關係的相對方來確定借貸主體,但也有除外情形,即雖然不是合同的簽訂方,但由於其可能作為實體權利的享有者或者實體義務承擔者的,也可以作為主體參加訴訟。因此,雖然借條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簽名,但如果該借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的,夫妻雙方均可作為借貸主體對此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如何確定借貸主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對於法定代表人簽訂的借款合同,法院應當審查法定代表人是以個人名義還是以企業名義簽訂合同,如果以個人名義簽訂的,則借貸主體為法定代表人個人;如果以企業名義簽訂的,則借貸主體應為企業。